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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伙遭两男子奸污抢19元 法律空白无法定强奸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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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伙遭两男子奸污抢19元 法律空白无法定强奸罪

当警方赶到一起发生在凌晨的抢劫案的现场后,男性受害人愤怒地控诉两名男性嫌疑人不但抢走了他仅有的19元现金,还强行奸污了他。两嫌疑人最终被抓。但警方将嫌疑人报批捕时却只能针对其抢劫环节,“强奸”事实却因《刑法》中无相关表述而无法追究。




我国法律中关于强奸罪的描述都是指违背妇女意志……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。这起男性受性侵害的案件该如何处理,引起了河北司法界的关注。





案例




两男子“强奸”一打工仔




为了避免挨打,李明不得不将毛衣、裤子等全部脱光。他没有料到,两男子先后强行奸污了他。




18日凌晨,在石家庄打工的李明和老乡喝酒后独自回住处,途中坐在河北省人民医院西门外的花池边睡着。两名理发师陈聪和徐建酒后路过此处,看到了李明。




陈聪后来在警方处所做的笔录显示,当时他问李明为什么在那儿坐着,李明不愿回答,陈聪让李明换个地方坐着,双方就此发生了口角。




李明称,陈聪和徐建对他进行了两次殴打。第一次殴打过程中,陈聪要求李明把钱拿出来。李明拿出了仅有的19元现金,趁黑将手机塞到身后的草丛里。





因为嫌李明拿出来的钱少,两名嫌疑人拉扯着李明往案发地点以北走了七八米左右后,再次对李明进行了殴打。这两次殴打,致使李明头部肿胀,两只眼睛几乎睁不开,耳朵、嘴唇都有渗血。




接下来发生的事情,让李明不堪回忆:一名嫌疑人突然让李明脱衣服。为了避免挨打,李明不得不将毛衣、裤子等全部脱光。他没有料到,两男子先后强行奸污了他。




李明回忆,整个过程持续了30分钟,他被打得无还手之力,幸好一名出租车司机路过看到并报警。李明讲述的案发过程,在两嫌疑人所做的笔录中得到了印证。




两名嫌疑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,都表示并无同性恋倾向。




19日,躺在医院病床上的李明依然无法睁开肿胀的眼睛,但一直自言自语般说:“一定要处罚他们,处罚他们……他们打我……”




问题




无法以涉嫌强奸批捕




派出所的民警就此案进行过激烈讨论,并形成两种观点:一种认为嫌疑人涉嫌强奸,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涉嫌强奸主体不符合规定。




事发当日,新华公安分局合作路派出所民警出警,很快将两名嫌疑人抓获。民警介绍,我国现行《刑法》对强奸罪的定义是: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。




“从头到尾受害人的身份都指明是女性,侵害人是男性。而这起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受害人是男性,同性之间的性侵害,目前法律没有涉及。从警5年,这案子是头一回碰着。”办案民警说。




记者当天采访时,派出所的民警就此案进行过激烈讨论,并形成两种观点:一种认为嫌疑人涉嫌强奸,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涉嫌强奸主体不符合规定。




做完笔录,带着嫌疑人进行完体检,派出所民警专门到新华公安分局法制科询问,到底能否以涉嫌强奸将两嫌疑人上报批捕,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。



23日,记者从合作路派出所获悉,对涉案的两名嫌疑人,公安机关最终以涉嫌抢劫和寻衅滋事报请新华区检察院批捕。目前,两人因涉嫌上述罪名已被检察机关批捕,正等待法院审判。




记者又从新华区检察院获悉,检方对此案涉及的罪名很谨慎,因为截止到目前,新华区检察院尚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。检方作出上述批捕,也是因为案件不符合强奸罪的定义。据一名办案人员介绍,尽管案件中针对受害人的“强奸”事实很清楚,但是鉴于案件主体(受害人)不符合法律规定,无法就此情节批捕两名嫌疑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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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  真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啊。
        这篇文章我是真的是无话可说了,不知道如何用语言来表达它了。希望各位狼友来给点新鲜的见解,毕竟仁者见仁,智者见智。
       难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就真的这么不健全吗?在国外,同性恋的话题早在十几年前就有了啊?
    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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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乔锋 金币 +8 精彩图文解说!GOOD! 2009-3-26 08: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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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的的发展很快,社会急速变化,很多稀奇古怪的东西,以前想都想不到的事情不断出现,但我们国家的法律却严重滞后,很多情况都无法律可循,不知道那些公检法的大爷们平常是在干什么的,慢吞吞的,去吃饭却比老鼠还要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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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乔锋 金币 +3 回复认真,鼓励! 2009-3-26 08: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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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律师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,不能批捕这是纯粹胡扯

首先,从理论上讲,按照中国刑法强奸男人确实不为罪!按强奸是不能批捕
但是按抢劫罪可以 而且抢劫罪并不以犯罪金额的多少作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
19元的金额足以构成抢劫罪!

[ 本帖最后由 lafiel 于 2009-3-26 02:54 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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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兰林 金币 +7 为什么不能算强奸? 2009-3-26 17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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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在实践中,对于强索少量财物、抢吃少量食品等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的行为,根据《刑法》第13条但书规定,确实可以不应以抢劫罪论处。

但是,在本案中,虽然金额少(只有19元),但由于伴有“强行插入”的行为,对社会危害较大,不能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,个人认为应认定为抢劫!

所以,所谓的强奸行为单独确实不能为罪,但是在抢劫的过程中“强奸”的行为,可以视作为将实践中“情节轻微不做抢劫罪处罚”的“但书”排除的情节。
(写的有点绕口,具体的说,单单抢19元理论上是抢劫罪,但由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,实践中一般不作犯罪处理;单单强奸男人也不为罪,但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抢劫的过程中伴有强奸行为,使他的行为具有了强烈的社会危害性,故可以作为抢劫罪处理!当然局子里有人等等有关系的情况不再考虑中...)

以上为个人分析,如有不同意见,欢迎探讨

[ 本帖最后由 lafiel 于 2009-3-26 02:55 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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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乔锋 金币 +16 回复认真,鼓励! 2009-3-26 08: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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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楼好生猛啊,可是人家确实被强奸了啊,这个要怎么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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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是不是抢劫我认为没必要去过多关注,关键是这个男人被其他两个男人“强奸”了,这个男人被抢19元钱,他肯定也无所谓,但是被强奸了又没地方告状才欲哭无泪,这个如果无法定罪,那又是一个法律漏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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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的法律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漏洞,距离法制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,立法的滞后体现在很多方面,与时俱进的提法,让人费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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唉,确实相当不健全,居然连这方面的法律都没有。黑暗的地方还有很多呀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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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想到还有男人强奸男人的,不过这也没办法只能以抢劫罪处罚了,毕竟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,但男人之间发生强奸我还是第一次听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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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前好象有个鸡奸犯的罪名啊,我看老照片都看到过的.50年代的照片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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